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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
2011-02-20 00:46:32 成都优普电子 ccdupp.com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饮用天然矿泉水
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
GB 8537-1995 代替GB 8537-87

 
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 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;运输、贮存要求。
 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及其灌装产品。

2 引用标准

 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  GB/T 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

3术语和定义

  3.1 饮用天然矿泉水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、末受污染的地下矿水;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: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;在通常情况下,其化学成分、流量、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。

4 技术要求

4.1 水源评价
4.1.1 水源地
4.1.1.1 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(比例尺1:5000~1:25000)和水源地综合地质-水文地质调查(比例尺1:5000~1:25000)。
4.1.1.2 要有矿泉水生产井(孔)结构柱状图(比例尺1:200~1:1000)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(比例尺1:10000)。
4.1.1.3 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、水量、水位(压力)的动态监测资料。水温小于25℃的水源,每半月观测一次;水温等于或大于25℃的水源,每月观测一次。
4.1.1.4 抽吸矿泉水时,其水温、水量、水位应保持稳定,水位不可出现不可逆下降。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±1℃。
4.1.1.5 经丰、平、枯水期(采样间隔为四个月)的水质检验,其主要组分(溶解性总固体、K++Na+、 Ca2+、Mg2+、HCO3-、SO42-、Cl-)的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%,所有水质检测结果,其特征性界限指标 (实测值)均需符合表2要求。
4.1.1.6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,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 T。
4.1.1.7 水源开发后,必须进行水质、水温、水量、水位的长期监测。
4.1.1.8 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(参考件)要求。
4.1.2水源卫生防护
4.1.2.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,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。
4.1.2.2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,并有卫生防护区图(比例尺1:5000~1:10000)。
4.1.2.2.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。在泉(井)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,无关人员不得入内。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。
4.1.2.2.2第二区为限制区。在矿泉水水源、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,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、厕所、水坑,不得堆放垃圾、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。严禁使用农药、化肥,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。
4.1.2.2.3 第三区为监察区。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,是水源免受污染。
4.2 水质
4.2.1 感官要求
 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表1

项目

要求

色度,度 ≤

15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

浑浊度,NTU ≤

5

臭和味

具有本矿泉水的特征性口味,不得有异臭、异味

肉眼可见物

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,但不得有其他异物

4.2.2 理化要求
4.2.2.1界限指标
  必须有一项(或一项以上)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。

表2

项目

指标

锂,mg/l ≥

0.20

锶,mg/l ≥

0.20(含量在0.20-0.40mg/l范围时,水温必须在25°C以上)

锌,mg/l ≥

0.20

溴化物,mg/l ≥

1.0

碘化物,mg/l ≥

0.20

偏硅酸,mg/l ≥

25.0(含量在25.0-30.0mg/l范围时,水温必须在25°C以上)

硒,mg/l ≥

0.010

游离二氧化碳,mg/l ≥

250

溶解性总固体,mg/l ≥

1000


4.2.2.2 限量指标
  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。

表3

项目

指标

锂,mg/L <

5.0

锶,mg/L <

5.0

碘化物,mg/L <

0.50

锌,mg/L <

5.0

铜,mg/L <

1.0

钡,mg/L <

0.70

镉,mg/L <

0.010

铬(Cr6+),mg/L <

0.050

铅,mg/L <

0.010

贡,mg/L <

0.0010

银,mg/L <

0.050

硼(以H:BO:计),mg/L <

30.0

硒,mg/L <

0.050

砷,mg/L <

0.050

氟化物(以F-计),mg/L <

2.00

耗氧量(以O2计),mg/L <

3.0

硝酸盐(以No3计),mg/L <

45.0

226镭放射性,BQ/L <

1.10

4.2.2.3 污染物指标
  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。

表4

项目

指标

挥发性酚(以苯酚计),mg/L <

0.002

氰化物(以CN-计),mg/L <

0.010

亚硝酸盐(以No3计),mg/L <

0.0050

总?放射性,BQ/L <

1.50

4.2.2.4微生物指标
  各项微生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。

表5

项目

指标

水源水

罐装产品

菌落总数,CFU/ML <

5

50

大肠菌群,个/100ML

0

4.3 其他要求
4.3.1
应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和灌装。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条件下,允许曝气、倾析、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。
4.3.2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。
4.3.3灌装产品净含量的允许公差为:600mL以下(含600mL),±3.0%;600mL以上至1500mL (含1500mL),±2.0%;1500mL以上,±1.5%。

5 检验方法

  按GB/T 8538检验,按本标准附录B(参考件)填写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

6 检验规则

6.1 组批 同一班次、同一品种、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。
6.2抽样
6.2.1按表6抽取样本,样品总量不足6.0L时,应适当按比例加取,并将1/3样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封存保留三个月备查。

表6

批量范围
箱(个)1

样本数量2
箱(个)

合格判定数
Ae

不合格判定数
Re

<1200

1201-35000

≥35001

5

8

13

0

1

2

1

2

3

注:1)“箱”指运输包装的纸箱;“个”指销售包装净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。
  2)“样本数量”指从运输包装的每箱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(瓶或罐)。

6.2.2 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抽样检查。其他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。
6.3 检验
6.3.1 出厂检验
6.3.1.1 产品出厂前,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.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6.3.1.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、微生物、包装和净含量。包装检查按7.2条进行。
6.3.2 型式检验
6.3.2.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亦须进行:
  a.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;
  b.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  c.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;
  d.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。
6.3.2.2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标。
6.4 判定
6.4.1
出厂检验
  a.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  b.感官、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判定。
6.4.2 型式检验
  a.微生物、感官、包装和净含量的判定同出厂检验。
  b.其他指标逐项判定。如有一项以上(含一项)不合格,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若仍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7.1 标志
7.1.1
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(或省)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。
7.1.2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,标注:产品名称、净含量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和标准号。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。
7.1.3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:特征性界限指标、pH值、溶解性总固体物、主要阳离子(K+、Na+、Ca2+、Mg2+)、阴离子(HC03-、S042-、Cl-)的含量范围,同时标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,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。
7.1.4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外,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。
7.2 包装
7.2.1包装必须封装严密。
7.2.2灌装产品,包装物体必须端正,体外清洁,标签封贴紧密。
7.2.3包装箱必须牢固.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,胶封,捆扎结实。
7.3 运输
7.3.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、卫生。产品不待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
7.3.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严禁扔摔、撞击、挤压。
7.3.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、雨淋、受潮。
7.4 贮存
7.4.1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。
7.4.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、干燥、通风的库房中;严禁露天堆放、日晒、雨淋或靠近热源;包装箱底部必须垫有100mm以上的材料。
7.5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,必须有防冻措施。
7.6 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一年;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标明不少于一年的具体保质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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